港鲜达®商标侵权警告声明

港鲜达®商标侵权警告声明

发布主体:连云港万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

发布时间:2025年12月14日

发布渠道:港鲜达官网(https://www.gangxianda.com/)、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合法平台

声明正文

鉴于近期发现张家港市港鲜达生鲜配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侵权方”)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,擅自在其企业名称、经营活动及宣传材料中使用“港鲜达”标识,涉嫌侵犯连云港万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我司”)依法享有的第35类、第39类、第31类及第29类“港鲜达®”注册商标专用权,现郑重声明如下:

一、商标权属声明

  1. 商标注册信息
    • 第35类(广告销售)​ 注册号:44791917,核定服务包括广告、商业管理咨询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(2020年11月14日注册)。
    • 第39类(运输贮藏)​ 注册号:54456208,核定服务包括货物运输、仓储、物流配送等(2021年10月7日注册)。
    • 第31类(饲料种籽)​ 注册号:54495716,核定商品包括饲料、种子、农业用肥料等(2021年10月14日注册)。
    • 第29类(食品)​ 注册号:44794348,核定商品包括食品、加工农产品、食用油等(2020年11月14日注册)。
  2. 权利主体​ 我司为上述商标的合法注册人,享有完整的商标专用权,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保护。

二、侵权事实认定

侵权方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侵权行为:

  1. 企业名称侵权​ 将“港鲜达”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,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我司存在关联。
  2. 服务内容侵权​ 实际经营涉及生鲜配送、物流运输等服务,与我司第35类(广告销售)、第39类(运输贮藏)商标核定服务高度重合。
  3. 宣传误导​ 通过网站、社交媒体等渠道使用“港鲜达”标识进行宣传,构成商标性使用,导致消费者混淆。

三、法律后果警示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、第六十条、第六十三条及《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、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,侵权方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,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:

  1. 行政责任​ 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。
  2. 民事赔偿​ 需赔偿我司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,包括维权产生的律师费、公证费等合理支出。
  3. 刑事责任​ 情节严重者(如非法经营额超5万元)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,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

四、维权要求

  1. 立即停止侵权​ 侵权方须在声明发布后24小时内:
    • 删除所有含“港鲜达”字样的企业名称、标识、宣传资料;
    • 变更企业名称,不得包含“港鲜达”或近似表述。
  2. 消除影响​ 通过公开渠道发布致歉声明,澄清与我司无关。
  3. 赔偿协商​ 我司保留追究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,侵权方应主动联系我司协商解决方案(联系方式:lygswj@qq.com)。

五、免责声明

本声明仅针对张家港市港鲜达生鲜配送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,不涉及其他第三方。因侵权方擅自使用商标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,我司概不负责。

六、声明效力

本声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http://www.gsxt.gov.cn/)及商标局官网(http://sbj.cnipa.gov.cn/)查询商标权属信息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“不知情”为由对抗本声明的法律效力。

连云港万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

地址: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新康邑村

邮箱:lygswj@qq.com

官网:https://www.gangxianda.com/

附注:本声明已通过法律团队审核,符合《商标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及司法实践要求,具备完全法律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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